民法典新变化:住宅满70年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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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其中住宅用地是70年,非住宅用地则是40年至50年不等,房子的“过期”问题是百姓关注的焦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颁布,使这一问题终于有了正式的回应。

根据民法典第359条的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刘叶认为,该条款承接了目前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针对住宅建设用地与非住宅建设用地的不同属性,确立了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依法办理模式”。

对于住宅建设用地而言,为了更切实地保障人民群众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在产权到期后,房屋自动续期后的权利义务内容一般不会有所变化。

与此同时,与物权法不同的是,该条款对于是否需要支付续期费用的问题,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其中“或者减免”提供了续期费用的一种可能性,更为具体的措施仍有待进一步明确。

对于非住宅建设用地而言,依法办理模式主要指的是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要续期需要申请报批。一般来说,*迟应在期限届满之前1年向原出让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续期申请,除非因公共利益而需要收回土地,政府原则上应批准续期申请。

民法典是一部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基础性法律。民法典第359条确立的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规则”和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办理模式”,给居民吃下了一颗安心丸。从这种意义上说,民法典设计了可预期的“安全网”,兜住了民众“住有所居,居有所安”的愿望,利于全社会形成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稳定预期。

来源 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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